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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職太太”“家庭主夫”離婚可獲勞動補償

2021-03-15 14:11:55神華國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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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些家庭里,妻子是“全職太太”或者丈夫是“家庭主夫”,在雙方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包攬了帶孩子、買菜、燒飯、做衛(wèi)生等所有家務活兒。然而時間一長,可能會生出一些矛盾。近日,青海省互助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(guī)定,判決一起離婚案件的被告獲得家務勞動補償。

  法院查明,張某與妻子王某經(jīng)人介紹于2006年登記結婚,育有兩個女兒?;橐鲫P系存續(xù)期間,雙方經(jīng)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糾紛。2018年9月王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,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請求。2020年6月,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,經(jīng)家事法官及調解員調解后撤訴。其間張某為緩和夫妻關系,曾為王某購買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1個,但雙方并未和好,并開始分居生活。

  2021年2月2日,張某再次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;兩個女兒由原告撫養(yǎng),被告支付撫養(yǎng)費,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價值9450元金手鐲1個。

  庭審中,王某同意張某的離婚申請,但要求兩個孩子由自己撫養(yǎng),原告承擔撫養(yǎng)費,金手鐲屬于贈與財產,不同意返還。同時,王某表示雙方婚后跟張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,且共同購置了家庭財產,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。因其婚后照顧孩子、料理家務,為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貢獻,所以要求張某給付15萬元的家務補償。

  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婚后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矛盾,導致夫妻關系漸漸惡化。雙方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,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夫妻關系仍未改善,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3年,應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應準予原、被告離婚。通過征求兩個孩子的意見,兩個孩子均表示愿意跟隨張某,本著尊重孩子真實意愿的原則,確定兩個女兒由張某直接撫養(yǎng),王某給付撫養(yǎng)費并享有探視權。對于財產分割問題,因原、被告雙方婚后與原告父母親共同生活,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,可另行解決。張要求被告王某返還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,由于該手鐲是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為被告購買的,屬于贈與,不予返還。

  此外,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萬元的家務補償問題,根據(jù)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協(xié)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。具體辦法由雙方協(xié)議;協(xié)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

  本案中,根據(jù)原、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,結合當?shù)氐慕?jīng)濟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經(jīng)濟能力,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萬元的家務補償。

  本報通訊員 殷亨蘭 謝彩金